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通知(龙政综〔2017〕1号)
类别:其他   发布时间:2017-05-24 05:13:51   浏览:6122 次 [返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161026日,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3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和品种,规定有关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利于实现烟花爆竹有限有序燃放,对减少噪音扰民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对应的市政府办领导为具体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燃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条例》尽快落地见效。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调研,依法科学确定并公布烟花爆竹限放具体范围和产品种类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要紧紧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提出限放具体范围和禁止经营、燃放种类的“划围定限”工作意见,为政府公布相关事项提供科学依据。一是依法科学确定龙岩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要及时会同规划、执法、环保等部门,提出现阶段龙岩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限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二是依法科学确定禁止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要会同安监、质监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我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是依法科学确定龙岩中心城区外烟花爆竹限放的具体范围。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确定并公布当地中心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并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多措并举,营造人人知法懂限的社会氛围

   《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

   (一)突出重点。一要加强《条例》限制燃放时间和政府公布禁限放具体范围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限放时段和禁限放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二要加强禁止销售、燃放种类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的种类,不购买、不燃放非法、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四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二)创新载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提纲和宣传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一是面上要发声。各地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官方微博、公交车移动传媒、LED视屏、微信、专题、专栏等各种渠道和方法高密度宣传,做到“六个有”,即电视有图、广播有声、报纸有文、网络有互动、移动传媒有展示、街面村居有横幅,营造全市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的浓厚氛围。二是点上要直通。广电部门要在电视开机前插播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内容,移动和电信公司要向全市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限放内容的短信,确保入户宣传率达100%,尽可能做到人人知晓。

   (三)鼓励举报。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要取得预期成效,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监督和群众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市民自律,公众监督,部门执法”的原则,在《条例》实施前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提升工作实效。

   (四)检查推动。在《条例》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深入街面、村居巷弄等实地检查,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群众的知晓率。

  四、严格管理,合理布点,促进烟花爆竹合法经营、规范管理

   (一)严格许可发放。依照《条例》精神,从现在起,全市停止审批核发限制(禁止)燃放区域内常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放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除外),2017228日前,收回原在限放区域内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责令经营单位对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封存退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厂家处理。

   (二)合理布设网点。各地要督促安监、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确定本辖区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限制燃放区域临时销售网点烟花爆竹的配送时间从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开始,至次年正月十五结束,其他时间不得配送和销售。

   (三)加强源头管控。各地要督促公安部门在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加强烟花爆竹品种审查。公安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有本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时,一律不得核发运输许可证。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违反规定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要及时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进烟花爆竹燃放禁限工作健康开展。

  在《条例》实施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执法,确保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人员、措施、责任四落实,努力实现禁放时段禁得住、燃放时段秩序好,没伤亡、没火情、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一)严格燃放监管。一要设置警示标识。各地要督促禁放区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按照《条例》精神,在2017年2月28日前设置、张贴本区域内统一的禁放标识,并对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落实的,要责令整改,限期设置。二要加强重点守护。要督促禁放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三要坚持一线管控。对限制燃放的区域要坚持街道管片,村(居)委会管段,物业管小区、楼院的做法,推进《条例》限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检查执法。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强化部门职责,严格检查,突出综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考评奖惩。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考评内容,督促各单位、各部门管好自家单位、自家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条例》,违反《条例》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各地分管领导是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燃放管理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6日龙岩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应当坚持移风易俗、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工商、民政、宗教、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龙岩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长汀县、漳平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区域和时间燃放。

  第九条 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本市禁止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拜场所可以依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外,其他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及常设的零售点。

  龙岩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区域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新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烟花爆竹燃放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居民、村民在婚丧嫁娶事务中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信教人员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本市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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